青大黨辦字〔2007〕21號
中共青島大學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學校形象標識管理和文化宣傳活動
及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學院黨委(黨總支),校黨委各部門,校直各黨委(黨總支),各群眾團體:
《學校形象標識管理和文化宣傳活動及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已經校領導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傳達學習、嚴格遵照執行。
中共青島大學委員會辦公室
2007年9月7日
學校形象標識管理
和文化宣傳活動及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2007年9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形象標識管理、文化宣傳活動及設施管理,是學校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衡量辦學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學校形象標識管理
第二條 學校形象標識由校名、校訓、校徽、校歌、校旗和學校標準色組成;其相關要素包括對校訓、校徽和校歌的精確闡釋,校名的中英文書寫規范,校徽基本要素的組合,校歌的完整合唱版本和升旗版本,校旗的標準設計規格等。
第三條 學校形象標識是學校辦學理念的載體和學校精神的承載物,代表學校形象,是學校的無形資產并受法律保護,學校享有知識產權。
第四條 使用學校形象標識,必須按照學校發布的形象標識規范執行,不得改動。
第五條 為維護學校形象標識的嚴肅性和純潔性,形象標識原則上只用于校務工作場合;未經批準,任何人、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在經營場合使用學校形象標識。
第六條 學校師生員工無權以個人名義使用學校形象標識;確需使用的,須報經黨委宣傳部和校長辦公室聯合審批。
第七條 任何個人和部門(單位)不得將學校形象標識作為商品制作、售賣或應用于市場經營;作為學校紀念品售賣的,須報經黨委宣傳部和校長辦公室聯合審批方可制作。
第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學校形象標識的,由黨委宣傳部和校長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法律服務中心查處;構成侵權的,由學校法律服務中心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章 內部報刊管理
第九條 本規定所指的內部報刊,系指由校內單位(部門)、黨團組織、群眾團體等編印,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的、有固定名稱且按一定順序編號的連續出版物(包括工作信息、工作簡報等);不包括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具有中國標準刊號、由我校主辦的公開出版物以及學校各類公文。